高利貸大家都不陌生,雖然大家都知道在我國放高利貸屬于一種違法行為,深圳收賬公司:提醒哪些借款合同無效?在借高利貸的同時,可能會要求簽訂一份借條,即高利轉貸合同。那么在什么情形下高利貸合同無效呢?以下就由深圳收賬公司提醒什么情形下高利貸合同無效。
一、確定了民間借貸的主體
新司法解釋確認了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也就是說,即使雙方均為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他們之間發生的借貸關系也屬于民間借貸。但是新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了,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是民間借貸。
二、高利轉貸合同的效力判定
此前的司法實踐中,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的,經查證屬實后即可判定借貸合同無效。新司法解釋明確了“客觀事實+主觀認知”兩個條件,即在上述客觀事實存在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法條鏈接: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三、保證人身份判定標準
實踐中存在他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字,被債權人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保證人責任的情形。新司法解釋明確指出,他人在債權憑證或借款合同上簽字、蓋章的同時,亦需要表明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能夠推定其為保證人,否則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四、非典型性擔保合同
金融實踐中,經常發生資金出借人,為了保障資金借貸安全,與借款人在簽訂借款合同的同時還簽訂買賣合同,約定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時,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買賣合同,將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至出借人名下的情形。新司法解釋明確要求,此類案件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出借人直接要求履行買賣合同的,法院應向其釋明變更訴訟請求,拒絕變更的,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五、利息保護標準與范圍
新司法解釋規定,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條鏈接: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六、民間借貸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
新司法解釋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只要出借人簽訂的借貸合同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涉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的無效事由,則應當從程序與實體方面對債權人的民事權益加以保護。
法條鏈接: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三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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